《物业管理条例》修改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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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行健 

机构地区:[1]山东省省级机关房产管理处

出  处:《山东房地产》2008年第3期25-26,共2页

摘  要: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从法律上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为,对我国的物业管理实践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但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该条例与《物权法》的规定有多处不一致的地方。现在看,以前在物业管理制度设计上存在一定缺陷,导致物业群体性纠纷不断,致使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到损害。比如,小区内道路交通被堵塞,甚至酿成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其主要表现在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要求;开发商遗留的问题未妥善解决;物业公司乱收费,财务收支不透明;物业企业占用业主共有财产,侵害业主共同权益;业主以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消极维权;业主大会选聘与解聘物业公司难以操作等方面。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问题是:

关 键 词:《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大会 《物权法》 修改 物业管理制度 构建和谐社会 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公司 

分 类 号:F299.23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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