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重组下应付金额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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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荣清 

机构地区:[1]江苏连云港

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9期47-47,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简称“债务重组准则”)确认了四种债务重组方式,其中对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规定为:若不附或有条件,债务人应将重组的账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若附或有条件,且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按债务重组准则的要求,重组日账面应付金额只包括企业承担的新债务本金,以及企业承担的或有应付利息等,对于企业应承担的确定性利息等支出却待实际发生时进行账务处理,而不在重组日反映。

关 键 词:债务重组方式 将来应付金额 债务条件 修改 企业会计准则 债务重组准则 或有条件 预计负债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7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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