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计未计项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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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海波[1] 

机构地区:[1]江苏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9期50-51,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简称“79号文件”)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对79号文件作了补充规定:“财税[1996]7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

关 键 词:《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税前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年度 财政部 文件 纳税人 财税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12.4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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