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终结手段的滥用及其规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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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明智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87-88,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执行终结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结案方式,初衷系为解决执行不能问题提供一条出路.避免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困扰法院的执行工作.减少法院执行案件存量总数,体现司法有限救济原则,促使当事人理性看待权利和行使权利。同时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权利人主动放弃权利的行为法律以终结执行的形式加以了肯定。但新的形势下,执行终结手段正有可能沿着背离立法者立法本意的方向发展.其最终结果可能既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也损害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形象,直接导致原本可以救济的当事人的权利不能得以充分救济。

关 键 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规制 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 执行工作 权利人 结案方式 履行能力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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