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租汽车后又用该车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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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岳城 

机构地区:[1]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08年第4期49-49,共1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2005年4月30日,被告人贺某从天津市佳友汽车救援有限公司骗租两厢夏利汽车一辆(价值23000元)后,于2005年5月27日谎称该车为自己的汽车,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许某某,骗取被害人许某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贺某将该款用于个人还债及挥霍。2005年10月13日,被告人贺某又从天津市瀚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骗租黑色桑塔纳汽车一辆(价值54500元),于2005年11月8日谎称该车为自己的汽车,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刘某某,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贺某将该款用于个人挥霍。

关 键 词:夏利汽车 他人财物 行为 桑塔纳汽车 被害人 被告人 汽车救援 汽车服务 

分 类 号:D924.35[政治法律—刑法学] F426.47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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