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留置权对税收优先权之排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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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俊胤[1] 

机构地区:[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出  处:《广东经济》2008年第9期53-56,共4页Guangdong Economy

摘  要: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正式确立了我国的税收俦权制度,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关 键 词:税收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留置权 《税收征管法》 无担保债权 纳税人 税务机关 抵押权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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