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上的损害概念的形成视角  被引量:9

On Concept Of Damage In Civi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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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志刚[1] 

机构地区:[1]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景德镇333001

出  处:《法学杂志》2008年第5期27-29,共3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现代民法在损害概念的界定上主要存在差额说和规范说的分歧,二者分歧的产生根源在于视角的不同,即前者重在责任范围的确定,而后者则重在责任的成立。规范意义上的损害概念——损害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利益被强加的不利益——由于能更好地服务于损害概念的形成目的,宜为我国所采。至于差额说等其他学说,则应在此规范的损害概念之下寻找自己应有的位置。

关 键 词:损害 差额说 规范的损害概念 视角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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