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罚执行中止制度的完善——兼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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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汝川[1,2] 

机构地区:[1]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副教授 [2]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出  处:《犯罪与改造研究》2008年第10期42-46,共5页

摘  要:一、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反思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在监内执行时,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我国最早在《刑事诉讼法》(试行)第157条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4条又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

关 键 词:监外执行制度 中止制度 刑罚执行 《刑事诉讼法》 暂予监外执行 有期徒刑 特殊情形 公安机关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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