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义务群的构成研究--以功能的实现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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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良国[1] 陈殿友[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5期83-87,共5页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合同法中的信息披露义务”(06JC82005);吉林大学人文社科青年项目“从文本到语境”(2007QN005)

摘  要:信息披露义务是合同法中的焦点问题,具有复杂的功能,如保护真正的合同自由、有利于理性选择、信息清晰、实现合同公平、培育诚信。为实现此种功能,信息披露义务就需要有义务群来支撑,具体有披露重要信息的义务、以通常和易于理解的语言进行披露的义务和解释义务。然违反上述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性义务),如可以适用错误、欺诈、债务不履行或者计算期间的延迟。《欧洲合同法原则》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以及其他欧盟立法都确认了信息披露义务,我国未来的《合同法》修改也应当确立该义务。

关 键 词:信息披露义务群 法律义务 合同自由 合同法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8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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