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农村人民调解的法社会学分析——从鲁东南乡村调查展开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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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行玉[1] 魏宪朝[1] 

机构地区:[1]聊城大学思政与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聊城252059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08年第5期147-149,共3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状调查;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05BKS021);聊城大学科研基金项目<社会转型期农村民间调解研究>(Y0702021)

摘  要:社会转型期农村人民调解原有的社会功能正随着解决民事纠纷比例上的下降而逐步弱化。由乡村的个案调查展开,从宏观视角分析,社会转型期农村社会变化削弱了民间调解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村级人民调解组织随着基层自治组织对社会控制力的减弱而失去权威,无法满足农民纠纷解决的需求;从微观视角分析,作为调解人员的村干部由于积极性、专业性不高难以胜任调解工作,村人民调解的公正性也受到调解者与当事人人际关系亲疏有别的不利影响。

关 键 词:转型期 人民调解 基层自治组织 村干部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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