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协定与非重要协定--兼谈中外税收协定的重要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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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永伟[1]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出  处:《政法论坛》2008年第5期171-178,共8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中国博士后基金资助

摘  要:中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了重要协定制度。重要协定和非重要协定缔结的国内法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也应有所不同。决定重要协定及非重要协定的内在根据是协定事务的重要性,根据税收事项在国家事务中的重要地位和《缔结条约程序法》的规定,中外税收协定应为重要协定,其批准应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作出,并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布。中外税收协定在经过上述程序后应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效力。

关 键 词:重要协定 非重要协定 税收协定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96.3[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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