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权利的客体、保护及其效力:贝克尔的债权与物权论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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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金可可[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出  处:《求索》2008年第9期128-130,共3页Seeker

基  金:上海市浦江计划资助课题(TS011116);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律与比较法研究中心重点课题《潘德克顿法体系渊源论》(06GBF004)

摘  要:贝克尔通过对权利的不同分类方法而提出了区分债权与物权的三个特征。就客体本身而言,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是"特定的物"与"债务人及其财产"的区别;从权利的效力范围上来看,物权作为绝对权,其效力是针对一切人的,而债权作为相对权,其效力则仅针对特定人;从权利保护的方式上来看,债权的法律保护是直接的、针对客体本身的;物权的法律保护则是间接的、针对侵权第三人的,而并未直接针对其客体(物)。

关 键 词:主观权利 效力:贝克尔 债权与物权 

分 类 号:D91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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