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否纳入伪证罪主体的刑法谦抑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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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志[1] 

机构地区:[1]长安大学人文学院法学系

出  处:《人民检察》2008年第20期59-60,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何谓刑法谦抑精神?笔者认为,刑法谦抑精神,是指贯穿于整个刑事领域,按照谦和、抑制思想,在必要及合理之最小限度范围内划定犯罪圈,在其它法律手段能够调整的范围内尽量不用刑法调整,能采用较轻的刑罚手段调整犯罪行为的尽量不用较重的刑罚调整,以及在行刑时尽量人性化的一种思想精神。本文以刑法谦抑精神为基本理论,来探求当事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的问题,明确“谁的伪证行为将构成犯罪”,以期达到完善伪证罪的规定的目的。

关 键 词:刑法谦抑精神 伪证罪 当事人 犯罪行为 刑罚手段 法律手段 思想精神 犯罪主体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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