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的人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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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金泽[1] 

机构地区:[1]亳州师专文史系,安徽蒙城233500

出  处:《档案》2008年第6期21-23,共3页ARCHIVES

基  金:亳州师专2008年校级课题"公文写作人文性特征"阶段成果

摘  要:公文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这种特殊的工具性使公文代表着国家和集体的意志与愿望,应该体现国家的政策、方针和利益。公文鲜明的政治性特征,决定了公文写作行为的政治性。“公文是社会政治活动的产物,是发文者意志的表现”。

关 键 词:公文写作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社会政治活动 人文性 法定效力 管理过程 公务活动 依法行政 

分 类 号:C931.46[经济管理—管理学] F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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