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问题、成因与重构思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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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也牧[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73-75,共3页Journal of Jiangsu Institute of Education(Social Science)

摘  要:在国家本位主义的长期影响下,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再审程序以审判监督权为基础,导致了公权力对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的不当介入,损害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引发了立法和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以当事人再审诉权作为再审程序的制度基础,建立再审之诉,从而很好地实现民事再审程序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设置。

关 键 词:国家本位主义 审判监督权 司法公正 

分 类 号:DF7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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