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双轨制、弊端及其克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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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欧仁山[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出  处:《理论探索》2008年第5期139-142,共4页Theoretical Exploration

摘  要: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仍然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为原则、以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的双轨制。这不利于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削弱了司法的权威,同时也不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存在着严重弊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取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采用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制。这符合高效行政的要求,有利于人民法院司法救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同时能有效制约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执行 双轨制 弊端 有效途径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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