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和解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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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德海[1] 潘明宏[1] 殷中华[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9期57-58,共2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在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过程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的过程中.执行法院按照“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执行”的规定,根据生效判决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对被执行当事人进行了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了遵守法律而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在执行人员的协调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后。继续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当事人能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这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施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需在理论上加以说明和澄清。

关 键 词:执行当事人 申请再审 执行和解 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 生效判决 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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