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案件应列谁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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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小从 

机构地区:[1]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19期110-110,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院受理了一涉及个人合伙(起了字号)的民事案件,在列谁为当事人的问题上,审判人员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之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

关 键 词:诉讼当事人 个人合伙 民事案件 字号 最高人民法院 诉讼代表人 不同意见 审判人员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15.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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