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进行民事行为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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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建荣[1] 

机构地区:[1]综义律师事务所

出  处:《共产党人》2008年第20期40-41,共2页

摘  要:在社会生活中,民事主体通常以一定的民事行为设立、变更、实现、终止其权利义务,即民事主体通过自主行为实现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这里的自主行为包含着民法理论上所称的“意思表示”要素,通俗来讲就是指民事主体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符合行为人内心真实意思、能够达成行为人所希望实现的民事结果。除此之外,民事主体还可能通过一定的事实行为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法律对某些事实行为同样加以调整。

关 键 词:民事主体 民事行为 注意义务 权利义务 自主行为 意思表示 事实行为 社会生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1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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