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秘密录制的视听资料是否具有刑事证据效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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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贵[1] 

机构地区:[1]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8年第21期34-35,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案情简介 2008年1月,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执法检查大队(下称经检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到王某经营的某保健食品厂调查,将该厂生产的标有某品牌的保健产品以涉嫌商标侵权为由全部予以查封,并要求王某交纳35万元人民币押金等候处理。王某辩解称使用某单位的商标是与某单位有商标使用协议,拒绝交纳押金。此后,经检大队赶往上海商请当地工商部门,到各大超市将王某单位生产标有某商标的保健产品予以查封,并冻结货款。后经双方协商,王某向经检大队交纳了20万元押金,经检大队负责恢复上海市场。

关 键 词:证据效力 视听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局 刑事 录制 秘密 个人 保健产品 

分 类 号:D925.2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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