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问题解答之十一(09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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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11期59-60,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090.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会[2001]61号)规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提取的职业风险基金,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具体原因如下:

关 键 词:问题解答 职业风险基金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 会计核算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 税前扣除 中介机构 

分 类 号:F239.222[经济管理—会计学] G633.6[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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