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性房地产概念的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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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资义银[1] 

机构地区:[1]重庆工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11期70-71,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简称“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

关 键 词:投资性房地产 土地使用权 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 资本增值 建筑物 出租 租金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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