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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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丽花[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商学院会计学系

出  处:《财务与会计》2008年第11期45-46,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本文将对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原则作一分析,并与会计处理进行比较。

关 键 词:整体资产转让 税务处理 股权投资业务 企业资本 国家税务总局 股份公司 分支机构 独立核算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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