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证明标准与证明评价的互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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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峰[1,2] 顾建华[1,2] 秦天宁[1,2] 

机构地区:[1]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上海200083 [2]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20007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1期113-117,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上海外国语大学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KX181027)

摘  要: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判断案件事实是否得到证明时所把握的标准,证明评价是法官评价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资料是否已经达到能够证明其主张的案件事实存在的一种活动。证明标准的设置越科学,法官证明评价的活动会越顺利,反之则越困难,从而拒绝裁判或者绕开证明问题进行裁判的可能性就越大。法官可以通过要求当事人承担更多的或较少的主观的证明责任,或者通过适用或不适用客观的证明责任规范,来抬高或者降低证明标准。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中,证明标准和证明评价都有着进一步主观化的趋势。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证明标准 证明评价 相互制约 

分 类 号:DF72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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