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人对拍品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与免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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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昌骏[1] 徐子良[2] 狄青[2]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22期96-99,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三方主体,拍卖人既有类似于促成交易达成的居间人特征,又根据其与买受人的拍卖成交合同成为买受人的合同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拍卖人应对拍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拍卖人尽了应尽的瑕疵说明义务,或事先对拍品瑕疵予以免责声明,或买受人事先未对拍品品质进行必要的考察,拍卖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对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关 键 词:瑕疵担保责任 拍卖 相对性原理 买受人 法律关系 说明义务 委托人 居间人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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