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归个人使用”在挪用公款罪中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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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鲁忠[1] 石来[2] 

机构地区:[1]苏州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苏州215008 [2]苏州工业园区法院,江苏苏州215021

出  处:《咸宁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56-58,共3页Journal of Xianning University

摘  要: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归个人使用"究竟如何理解?正确的定位又该是什么?笔者认为应将"归个人使用"从挪用公款罪中删去,并将"为个人利益"作为主观的超过要素规定在挪用公款罪之中。

关 键 词: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 为个人利益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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