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续订期限是否要协商一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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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伟忠 

机构地区:[1]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劳动保障局 [2]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保障局

出  处:《中国劳动》2008年第11期57-58,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时提出的较原合同时间更长的续订期限,应当视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此续订期限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劳动合同终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续订 协商 期限 征求意见 公司 个人 逾期 

分 类 号:F832.51[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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