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泛化倾向之检省与矫正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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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阳[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辽宁沈阳110136

出  处:《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108-114,共7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8CFX038)

摘  要:虽然目前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尚未法制化,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泛化的倾向。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泛化的隐患在于:可能产生罪刑不均衡的现实结果;可能导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重新被边缘化;可能伴生更多的司法腐败。而要矫正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泛化的倾向,就必须合理解读刑事和解制度恢复正义的内涵及限度并合理界定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

关 键 词:刑事和解制度 被害人 被告人 报应正义 恢复正义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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