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转公诉问题思考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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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兰跃军[1] 

机构地区:[1]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11期3-12,共10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6XFX015)的研究成果之一

摘  要:对于被害人享有自诉权的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将其转为公诉,这有利也有弊。从域外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自诉转公诉主要是通过直接提起公诉、接管自诉或独立上诉三种方式来实现的,它与代为告诉、自诉担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完善我国自诉转公诉制度既要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又要立足我国国情,注意该制度可能产生的弊端,增强该制度的可操作性。

关 键 词:自诉转公诉 被害人 自诉权 公诉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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