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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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文化市场》2008年第5期8-11,共4页

摘  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第三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

关 键 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条例》 民间文艺 表演活动 演出活动 现场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F23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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