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般反避税条款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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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丽丽[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年第24期113-114,共2页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摘  要: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一般反避税条款的立法条文规定 (一)法律条文规定。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第四十七条如是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法 反避税条款 纳税调整 商业目的 应纳税收入 法律条文 税务机关 第六章 

分 类 号:F812.423[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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