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原告不到庭或未经许可退庭的民事抗诉案件应作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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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春明 刘超 

机构地区:[1]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8年第23期61-62,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对因检察机关抗诉启动再审的民事案件,因案件原审原告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能否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抗诉再审民事案件按撤诉处理结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规定。在民事抗诉再审庭审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不统一。笔者认为,对这两种情况应作出缺席判决。具体理由如下:

关 键 词:民事抗诉案件 缺席判决 原告 再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 人民法院 撤诉处理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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