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教师必须救护学生”规定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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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贵雨[1]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210097

出  处:《上海教育科研》2008年第12期30-32,共3页Journal of Shanghai Educational Research

摘  要:今年审议的《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将突发事件中教师必须"优先救护学生"写了进去。从保护学生的安全和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角度考虑,《条例》中加入此规定是有必要的。然而,从教师对规定的心理接受、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对等、教师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条例》出台后预期的效果角度看,规定仍存在欠缺之处,需要进一步考虑完善。

关 键 词:教师 学生 救护 保护条例 《条例》 权利与义务 突发事件 未成年人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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