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科招飞实行新视力标准的变化探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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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少军 王雷 梁艳闯 李鑫 

机构地区:[1]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北京100025

出  处:《民航医学》2008年第4期11-12,共2页

摘  要:为适应中国民航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2006年11月对招飞体检标准进行了修改,颁布实施了《民用航空招收飞行学生体格检查鉴定规范》,其中视力部分规定(以下简称新标准):“如任何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0.7,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视为合格:a)裸眼远视力不低于0.3.b)矫正视力不低于1.0;c)屈光度不超过±3.00D(球镜当量)或散光两轴相差不超过2.00D”^[1]。迄今已有1年余。作者总结2006年11月至2008年1月民航总局民用航空医学中心眼科招飞资料,试图探讨眼科招飞实行新标准后的变化特点,从而为民航卫生管理部门和眼科体检医师提供制定政策和工作参考的依据。

关 键 词:视力标准 招飞 眼科 民用航空 卫生管理部门 体检标准 体格检查 飞行学生 

分 类 号:R778.11[医药卫生—眼科] R851.3[医药卫生—临床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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