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弹劾式侦查结构在我国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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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伍光红[1] 蒙晓毅[1]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政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08年第12期109-113,共5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摘  要:由于历史文化传统、诉讼目的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大致可以将侦查结构分为纠问式与弹劾式两大类。严格意义上说,我国当前的侦查结构属于纠问式,其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表现为缺少中立的裁判者、侦查人员的行为缺乏必要的规制、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得不到保障、律师在侦查程度的结构框架内作用甚微。基于我国侦查程序所存在的制度性缺陷,整体构建弹劾式侦查结构具有极大的必要性,其要件包括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和司法救济机制、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确立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等。

关 键 词:侦查结构 弹劾式 纠问式 构建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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