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对反倾销应诉的意义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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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继安[1] 孙凤英[1] 陶春 

机构地区:[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商学院 [2]湖南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环球集团公司

出  处:《会计之友》2008年第34期90-92,共3页Friends of Accounting

基  金:2008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反倾销应诉的会计学研究"(08BJY020)的资助项目。

摘  要: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我国一直是其成员国中遭受反倾销调查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而被指倾销的常见借口是:中国涉案出口产品的成本核算不符合国际会计惯例。国家财政部适时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从2007年起率先在上市公司实行。本文仅讨论成本因素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问题,通过比较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分析了该准则在固定资产确认、后续支出的核算、借款费用资本化核算、弃置费用的处理和固定资产信息披露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对反倾销应诉的积极意义。

关 键 词:反倾销应诉 固定资产 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IAS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752.6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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