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诉讼的界定及法院应对的司法政策与策略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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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柯阳友[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15-21,共7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  金: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建构"(05JZDH004)的子课题"民事诉讼程序的多元化"成果之一

摘  要:我国法院坚持慎重处理群体性纠纷的司法政策,尽可能地减少乃至不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采取审慎立案、拆分案件等策略,其客观原因主要是法院的司法资源欠缺和司法能力有限,主观原因主要是法院规避和降低审判风险,其目的是平息群体性纠纷、救济权利和维护稳定,因此与其说它是一种司法保守主义,不如说它是一种司法能动主义。尽管法院基于主客观原因没有切实贯彻执行现行立法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将来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时,仍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群体诉讼制度的有益经验对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改造。

关 键 词:群体诉讼 界定 司法政策 策略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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