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应当取消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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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百胜[1] 

机构地区:[1]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武汉430062

出  处:《湖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52-55,共4页Journal of Adult Education College of Hubei University

摘  要:我国现行有关立法于审判权之外另行赋予法院(及法官)查证权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本文分别从立法、司法与法律逻辑等层面,结合我国目前法院庭审功能的实际状况与实证分析,指出这一做法既不科学与合理,也不能体现时代法治精神。应尽速修改这些不合时宜的规定,以期实现当事人举证功能,实现其权益。

关 键 词:查证权 举证责任 合理性 质疑 

分 类 号:D915.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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