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过程中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关契税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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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会月刊》2009年第1期45-45,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契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征税。因此,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由土地使用权的承受方按规定缴纳契税。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作价出资 企业改制过程 契税 入股 国家 土地使用权转让 暂行条例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F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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