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  被引量: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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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立新[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  处:《法学》2009年第1期35-44,共10页Law Science

基  金:"医疗侵权责任问题研究"部级科研成果的阶段成果之一

摘  要:因果关系是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采取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违背了民事诉讼规则中双方的武器平等原则,给医疗机构造成了极大的诉讼压力。因此,对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在受害患者一方的证明达到一定的程度时,才能够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能够证明者,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不能推翻者,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关 键 词:医疗损害责任 因果关系 举证责任 证明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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