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修订应充分体现法治理性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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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贵杰 魏东[2] 

机构地区:[1]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610060 [2]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610064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期42-44,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一、立足深度治本。在受贿罪构成要件中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素关于受贿罪的理论争议中.普遍讨论了这样一个问题:“为他人谋取利益”到底是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要件,还是客观方面要件?有人认为是客观方面要件,有人认为是主观方面要件,还有人认为它既是主观方面要件要素同时也是客观方面要件要素。

关 键 词: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主观方面要件 客观方面要件 理性 法治 修订 构成要件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4.3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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