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破产清算的会计主体假设研究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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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家松[1]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财会通讯(学术版)》2008年第12期9-11,共3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随着新破产法的施行,重构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便成为会计界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之一,而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假设的准确界定,无疑对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目前有关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假设观点的基础上,指出与持续经营相比,虽然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假设的内涵发生了显著变化,但这些变化并没有引起会计主体假设的变更,破产清算会计主体假设仍然是破产清算企业。这为解决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与持续经营会计理论体系的衔接难题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 键 词:会计主体 破产清算 破产管理 人破产财产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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