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制度的诉讼化改造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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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坤世[1,2] 

机构地区:[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湘潭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治研究》2009年第2期74-80,共7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摘  要:我国现行的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混淆了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不易操作、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救济,法院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受到很大影响。美国的做法为完善我国非诉行政执行制度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保持法院司法审查的灵魂,将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化,同时确立行政执行之诉,强化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行为执行之诉的适用范围,应当以执行标的为基本划分标准,辅之以其他标准;在程序构造上,应当在当事人、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以及裁判和救济等方面设计与非诉行政执行不同的程序和制度,突出其和行政诉讼普通类型的区别和它的"执行"特征。

关 键 词:非诉行政执行制度 诉讼化改造 执行之诉 程序构造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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