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思考——兼论《物权法》20条的完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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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庆华[1] 孙虹[1] 欧光南[1] 

机构地区:[1]扬州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出  处:《社科纵横》2009年第1期61-63,共3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  金:江苏省2007人文社会科学课题"房产预告登记价值分析及应用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为07SJD820020。

摘  要:中国《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债权人的利益。相较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中国预告登记适用范围较为狭隘,仅适用于因双方协议所产生的不动产买卖。为了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应当从请求权范围、请求权发生的原因、对象等方面来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从而完善《物权法》20条的规定。

关 键 词:扩大 预告登记 适用范围 物权法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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