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征收制度中认定公共利益的程序性设计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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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诚信[1,2] 刘海安[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 [2]宁波大学

出  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9年第1期102-109,共8页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07AFX004)

摘  要:公共利益的实质应是一种制度化的普遍正当利益,具有主体广泛性及不确定性、利益的正当性、可直接享受性、充足优位性和必要性等特征。公共利益的制度化是保障其发挥实践功能的重要手段。从其制度化的程序性设计视角观之,法律最好选择权力机关作为认定公共利益的主体,并建立诸如听证制度等公众参与机制以保障公共利益认定的公正与客观。

关 键 词:征收制度 公共利益 征收决定机关 公众参与机制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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