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业税税制设计的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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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艳芳[1]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9年第1期6-7,共2页

摘  要:一、纳税人和征收范围 (一)纳税人 关于物业税的纳税人,目前国内学者的观点主要有三种:第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一定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地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第三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主要的争议是对产权主体、所有权主体还是对使用权主体征税上。笔者较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原因有两个:第一,在我国,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郊区及农村的土地除国家所有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其纳税人只能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关 键 词:物业税 税制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所有权 国家所有 使用权主体 所有权主体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D92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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