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应用问题解释(征求意见稿)》的建言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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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利明[1,2]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2]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2期2-7,共6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是业主。基于合同行为而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继受者,必须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移转登记才能成为业主。已办理专有部分所有权移转预告登记的登记权利人应当视为业主,已占有专有部分但未办理登记的继受者不是业主。应当区分业主和住户两个概念,赋予两者不同的权利义务。

关 键 词:业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不动产交付 预告登记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23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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