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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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烈英[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研究基地 [2]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2期190-193,共4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个人住宅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批准编号:06jwsk006

摘  要: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以个人住房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其抵押标的物住房或者是借款人本人所预购的尚未建成的期房,或者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享有产权的现有房屋。借款买受人用期房作抵押,与抵押权是特定物上的权利理论相悖,无法进行抵押登记。借款买受人用现房或期房抵押,因各种原因不能偿还银行贷款时,出卖人享有借款购房利益而不承担风险,购房贷款风险主要由尚未盈利的贷款银行承担,这就使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显失公平。

关 键 词: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个人住房 商品房期房抵押 现有住房抵押 

分 类 号:F293.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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