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票据法18条规定的认识和修改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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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忻昕[1] 

机构地区:[1]山东经贸职业学院会计系,山东潍坊261011

出  处:《商业经济》2009年第3期127-128,共2页Business & Economy

摘  要:我国票据法第18条规定了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但是它与日本、德国等国家成熟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存在着差异,其本身的规定又有逻辑上的矛盾。通过与发达国家票据法之间的差异和矛盾进行分析,重新认识了我国的利益偿还请求权制度,并提出我国票据法18条应作如下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在其所受利益限度内予以返还的权利。

关 键 词: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分 类 号:F270[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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