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新税制下跨期摊配费用和相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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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素华[1] 

机构地区:[1]淮安市淮阴区财政局

出  处:《审计与理财》2009年第1期27-28,共2页

摘  要:一、科目表中未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时相应核算内容的处理(一)增补法。增补法又称增设科目法,是指在会计制度会计科目表的基础上,根据业务核算的特殊需要,增设相应的会计科目。新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因此,执行新准则的企业,如有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需要单独核算待摊、预提业务的,除新准则已设置的“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外,仍可增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科目,核算相应的会计业务。

关 键 词:长期待摊费用 跨期摊配 所得税 新税制 会计科目 权责发生制原则 核算内容 预提费用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34.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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